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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543号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诗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延青,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葛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