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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郭卫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584号罪犯郭卫明,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新绛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郭卫明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经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二月三日以(2010)万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郭卫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卫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宋学兵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