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与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133号原告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廖强新,该所主任。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新街,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员 谢小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