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任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振交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任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交,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田克宁、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交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茌远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交、辩护人孔凡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4日21时20分许,在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福莱珠宝玉器店内,被告人李振交盗窃店内绿色和田玉平安扣一枚、白色和田玉雕件二个、青白色和田玉雕件一个、戒指一枚。得手后,李振交被刘某乙发现,为抗拒抓捕,李振交持拐棍将刘某乙打伤。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的绿色和田玉平安扣一枚价值400元,白色和田玉雕件二个分别价值4000元、20000元,青白色和田玉雕件一个价值15000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振交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江某、冯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现场勘验工作笔录,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振交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振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振交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振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李振交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振交系抢劫未遂,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李振交减轻和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21时20分许,在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福莱珠宝玉器店内,被告人李振交盗窃店内绿色和田玉平安扣一枚、白色和田玉雕件二个、青白色和田玉雕件一个、戒指一枚。在福莱珠宝店内盗窃过程中,李振交被失主刘某乙发现并厮打,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李振交用珠宝店里的一拐棍将刘某乙打伤,后被告人李振交被刘某乙及他人制服,并将被抢物品在被告人李振交口袋内翻出。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的绿色和田玉平安扣一枚价值400元,白色和田玉雕件二个分别价值4000元、20000元,青白色和田玉雕件一个价值15000元。被抢一枚戒指已经被被害人刘某乙卖出,无法鉴定。案发后,被告人李振交亲属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振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江某、冯某、刘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办案说明,出警经过,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李振交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交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振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振交在福莱珠宝店内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刘某乙当场发现,被告人李振交用珠宝店内的一拐棍将被害人刘某乙打致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振交被刘某乙及他人制服,并将被抢物品在被告人李振交口袋内翻出,被告人李振交系抢劫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振交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振交系抢劫未遂,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李振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续新国审判员  祝士业审判员  钟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