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姜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黄陂刑初字第0065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万州区河口乡围灯村6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3)第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酒后驾驶鄂a8JZ57号“雪佛兰”牌小轿车,沿湖北省武英高速公路由鄂州市向武汉市方向行驶至龚家岭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检查。经当场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酒精)分析检验:被告人姜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7.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查获及检测结果、居民户籍信息;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武荆楚酒检字(2013)第0524号法医毒物(酒精)分析检验报告;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姜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其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