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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沈邦兵与文和平、王斌泉、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邦兵,文和平,王斌泉,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沈邦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文和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被告王斌泉,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住广安区。第三人: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思源大道80-8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梅鑫,该公司总裁。原告沈邦兵诉被告文和平、王斌泉、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邦兵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邦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邦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