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二虎诉毛鹏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虎,毛鹏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751号原告杨二虎,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锦妮,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鹏涛,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虎诉被告毛鹏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二虎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二虎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杨二虎负担。审判长 龙 华审判员 王 薇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