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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梁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满某,职工。被告:陈某,居民。原告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广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XX年XX月XX日生女孩,20XX年X月XX日生男孩。原、被告曾于19XX年XX月XX日离婚,后于20XX年X月XX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XX年XX月XX日生女孩,20XX年X月XX日生男孩。原、被告曾于19XX年XX月XX日协商离婚,后于20XX年X月XX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近期,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主要是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认定的,且已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已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顾念已有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和孩子,双方和好有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