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建光与宋修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光,宋修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133号原告王建光。委托代理人王雪敏,即墨移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修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光与被告宋修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