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商初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申忠益、邰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申忠益,邰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商初字第0709号原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荫诚,该公司经理。被告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姜堰市沈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申忠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忠益。被告邰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申忠益、邰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玉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