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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与杨建宗、林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福海加油站,杨建宗,林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3313号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杨海涛,站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出生,汉族,南靖县福海加油站的安全员,住南靖县。被告杨建宗,男,1971年生,住漳州市芗城。被告林光明,男,1966年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与被告杨建宗、林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欲与二被告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小 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