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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中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群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英,王万堂,吕学柏,刘春艳,刘发秀,陈安学,曾义涛,刘发强,李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执字第55-5号被执行人刘群英。被执行人王万堂。被执行人吕学柏。被执行人刘春艳。被执行人刘发秀。被执行人陈安学。被执行人曾义涛。被执行人刘发强。被执行人李桂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执行被执行人刘群英、吕学柏、刘春艳、刘发秀、陈安学、曾义涛、刘发强、李桂林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被执行人刘群英、王万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四川恒祥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群英购买的天府明珠某某号房屋及地下层车位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委托四川恒祥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群英购买的天府明珠某某号房屋及地下层某车位予以变卖,买受人某某(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委托其父亲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以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群英购买的天府明珠某某号房屋及地下层某车位的查封。二、被被执行人刘群英购买的天府明珠某某号房屋及地下层某车位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某某(身份证号000000000000)所有。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沈 涌审判员  鲜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