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志波诉王春瑜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波,王春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波。委托代理人:张守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喻。委托代理人:裴亮。上诉人王志波因与被上诉人王春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3)调民一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新蕊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小莹参加评议,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守宽,被上诉人王春瑜的委托代理人裴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以审理查明的法律关系确定。审理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进行释明。同时对纠纷的事实、原因、形成过程等进一步核实,作出认定、裁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3)调民一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王志波。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