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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周艳红与崔新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红,崔新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周艳红。被告:崔新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红诉被告崔新杰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元,由原告周艳红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代理审判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