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周艳红与崔新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红,崔新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周艳红。被告:崔新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红诉被告崔新杰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元,由原告周艳红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代理审判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