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西锋与王计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锋,王计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刘西锋被执行人王计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计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计秀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计秀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后玲在你处存款5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