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田某某,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李自军,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本科文化,现住平乡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