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与张俊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张俊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8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太华北路百花村紫荆名座街坊集市25号商铺。注册号610133200007991。法定代表人高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丹,女。被告张俊荣,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与被告张俊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69元,剩余369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