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王宪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王宪洪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981号原告李小红,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长凌,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宪洪,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原告李小红诉被告王宪洪占有物返还��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岳长凌,被告王宪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红诉称,原告系教育部机关退休工人。1984年调到教育部机关服务局工作,2009年退休。原告居住在部机关院内(食堂前院小院承租房)平房(20平米,承租权人为原告的公公,其公公于1985年去世,原告与其公公工作在一个单位)。1999年教育部机关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时,因原告的丈夫王宪洪在中央财经大学分配有一套住房(58.49平方米),两处住房面积合计78平方米,已超过其住房标准(高级工70平方米),教育部未再分配原告住房。但原告的单位教育部机关服务局也一直认为西城区大木仓胡同×号食堂前院小院的房屋应该是单位为原告解决的住房。现原告与丈夫王宪洪离婚,王宪洪便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木��胡同×号食堂前院小院强行占有,不再让原告居住。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腾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号食堂前院小院的房屋。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双方诉争的房屋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号食堂前院小院的房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公有住房,原告以该住房系教育部为其分配的住房为由要求被告王宪洪腾出该房屋,属于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原告可向房屋所有权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寻求解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凯杰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人民陪审员  邢硕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宗雅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