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林某,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栖霞市松山街道百里店村人。身份证号原告林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89年5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自2009年开始被告一直没有回家,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村委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咏梅审���员杨林华审判员 林科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