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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艳艳与王占文,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艳,王占文,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11号原告唐艳艳,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杨飞剑,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文,户籍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苑城区。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路2017号公交综合场站综合楼2-3楼。负责人刘自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