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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45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某,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9日向陈某发出传票,传唤陈某于2013年12月6日9时00分到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但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元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