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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柴玉清、白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武,柴玉清,白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武。被执行人柴玉清。被执行人白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乔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