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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清旭(赵木所)与被告原花英、李小刚、王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旭,原花英,李小刚,王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赵清旭(赵木所),男,194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原花英,女,1953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李小刚,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文秀,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赵清旭(赵木所)与被告原花英、李小刚、王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将本息给付。原告赵清旭(赵木所)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清旭(赵木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旭(赵木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清旭(赵木所)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