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董莉丽与卢飞、蔡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莉丽,卢飞,蔡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董莉丽,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沈翠清,武汉市新洲区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卢飞,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蔡玉洁,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原告董莉丽诉被告卢飞、蔡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文海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利、代理审判员王洪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莉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玉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莉丽诉称:2010年7月8日、2011年1月14日,被告卢飞因皮草生意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4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但在约定的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卢飞仍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而被告卢飞借款事实发生在其与蔡玉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董莉丽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两张,证明2010年7月及2011年1月,被告卢飞向原告借款合计60000元。证据二:婚姻登记机关证明,证明被告卢飞与被告蔡玉洁于2006年4月2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告卢飞向原告借款时间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据三:名片一张,证明被告家庭有生意业务,向原告借款系用于生意周转。证据四:诉讼材料(诉讼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在2012年向法院就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过诉讼,在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卢飞:(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蔡玉洁:(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因被告卢飞、蔡玉洁缺席,不能对原告董莉丽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依法对原告董莉丽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原告提交的欠条、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名片、诉讼费发票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11年1月,被告卢飞以经营皮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原告董莉丽共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其中2010年7月8日的借条载明“今欠到董莉丽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2011年1月14日的借条载明“今欠到董莉丽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还款日期为2011年5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60000元,被告卢飞在2011年3月还款5000元后避而不见,原告又多次找被告蔡玉洁索要,但蔡玉洁以其与卢飞已经离婚为由拒绝还款。因此,原告董莉丽以该借款是卢飞在与蔡玉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飞、蔡玉洁共同偿还。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由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卢飞、蔡玉洁曾为夫妻关系,200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3日二被告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卢飞向原告董莉丽借款6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有两张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董莉丽要求卢飞偿还欠款的行为,发生在被告卢飞、蔡玉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二被告现已离婚,但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该欠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董莉丽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损失1000元,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卢飞已经还款5000元,故对其要求被告偿还6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卢飞、蔡玉洁共同向原告董莉丽偿还借款55000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卢飞、蔡玉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海桥审 判 员 刘 利代理审判员 王洪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