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二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毛仲林、毛永泰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仲林,毛永泰,孙爱玲,毛仲凯,临洮润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仲林。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永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爱玲。原审被告毛仲凯。原审第三人临洮润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玉井镇白塔村。法定代表人毛仲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毛仲林、毛永泰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毛仲林、毛永泰又以其同意本案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仲林、毛永泰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仲林、毛永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