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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商初字第0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赵萍、徐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赵萍,徐海峰,徐波,吕茂才,李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93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赵萍,女,1977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徐海峰,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徐波,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吕茂才,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德英,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赵萍、徐海峰、徐波、吕茂才、李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龙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解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