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与勇荣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勇荣西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094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被告勇荣西。委托代理人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勇荣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险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保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险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严勤芬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