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