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鲍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625号罪犯鲍伟,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鲍伟因犯盗窃罪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0年一月八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鲍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宋学兵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