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麻拥军、麻建军排除妨害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拥军,麻建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俊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拥军。被告麻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拥军、麻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