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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朱爱勤,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原告何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8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一起去上海打工,被告在上海住不到一个月便回娘家了,后就找不到人了。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武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于2010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7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夫妻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从矛盾的性质、持续的时间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间的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祝 武审 判 员  颜士和人民陪审员  邢正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左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