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执民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947号原告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已关门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269392.6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88元,执行费40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9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