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杨宋英与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宋英,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宋英,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厚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宋英为与被上诉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宋英的委托代理人周光成,被上诉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宋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宋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宋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0元,由上诉人杨宋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达审判员 王忠良审判员 孔德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