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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民终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漳民终字第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函,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为民,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18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省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销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销售方所在地”用语不准确,不明确,为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晋江市,依法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上诉人福建省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多份《销售合同》的第八条均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销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合同中亦明确“销售方: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地址:漳州市云霄县上坑村”。合同中约定的销售方即本案原告,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易惠莲代理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晓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