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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井明、严敏不服被告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严某,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法行初字第104号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严某,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刚强,男,该局局长。原告赵某某、严某不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严某以与被告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严某与被告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严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