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闫美霞与张世忠、高三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美霞,张世忠,高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闫美霞,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世忠,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三怀,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闫美霞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世忠、高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世忠、高三怀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世忠与申请执行人闫美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世忠于2013年11月1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3年12月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15元、执行费128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