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张玉真与吴永亮、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玉真;吴永亮;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张玉真,女,193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李险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亮,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刘增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真诉被告吴永亮、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真负担。审 判 长 李广福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彭家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