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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肖建国、张素兰与刘新魁、贺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国,张素兰,刘新魁,贺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国,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魁,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丽泉,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肖建国、张素兰与刘新魁、贺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新魁、贺丽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新魁、贺丽泉于2013年12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新魁、贺丽泉至今未予履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新魁、贺丽泉所有的、位于南苑上和小区地下停车场6258号车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宇容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建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