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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华与杨广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杨广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高华,女,住扶沟县农牧场。被告杨广涛,男,住扶沟县汴岗镇。原告高华诉被告杨广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广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华诉称,我和杨广涛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夫妻感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杨广涛离婚。被告杨广涛缺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高华与杨广涛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高华于2009年1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原告无婚前财产。高华自述婚后共同财产在新疆阿克苏市库车县东大沟租了一间大概70至80平方的门面经营的明视眼镜店。高华自述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出离婚,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故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华与被告杨广涛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赫志强审判员  卢清泉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