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桂娥与赵桂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娥,赵桂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娥,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桂合,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据[(2011)胶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