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民申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张德富与苏娟敏,唐伟伟,汪竟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娟敏;唐伟伟;张德富;汪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中民申字第0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娟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伟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德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竟飞。 苏娟敏、唐伟伟因与张德富、汪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2012)泽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苏娟敏、唐伟伟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苏娟敏、唐伟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娟敏、唐伟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雨 审判员 谢闯 审判员 李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