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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杜旭辉与义乌市三阳日用品有限公司、龚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旭辉,义乌市三阳日用品有限公司,龚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820号原告:杜旭辉。委托代理人:王曦、叶磊。被告:义乌市三阳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炳丰。被告:龚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旭辉诉被告义乌市三阳日用品有限公司、龚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旭辉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杜旭辉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