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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1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雷文珍与李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珍,李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10219号原告雷文珍。被告李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珍与被告李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文珍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文珍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文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