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梅茜诉潘海青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茜,潘海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梅茜,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灵石县南关镇人。被告潘海青,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灵石县坛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茜诉被告潘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乔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