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唐连国与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连国,李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唐连国,个体。被告李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连国与被告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金生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金生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代理审判员 叶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