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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唐连国与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连国,李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唐连国,个体。被告李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连国与被告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金生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金生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代理审判员  叶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