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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卢福同与佛山市南海富丽时装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同,佛山市南海富丽时装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卢福同,男,汉族,1957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151弄19号403室。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富丽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心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连斌,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力宏,该公司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国捷,系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袁铭铭,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富丽时装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福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福同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卢福同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代理审判员  何 山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智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