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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胡来娣与上海登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来娣,上海登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胡来娣。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26楼(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登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101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程辉。原告胡来娣与被告上海登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培华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股东为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程辉,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原告持股比例为33.3%,程辉持股比例为66.7%。原告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成立后,未按约召开过定期股东会。2013年6月17日,原告委托律师至上海市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公司成立至今的相关信息,发现公司仅于2010年进行了年检,此后未再进行年检。公司经营地的租赁合同也于2011年5月12日到期。2012年6月19日,原告以挂号信方式分别致函被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程辉,要求查阅公司全部财务账簿,并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就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作出说明。但均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股东,现无法知晓被告的经营状况,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供2010年6月1日至今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档案机读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6月1日设立,股东为原告及程辉,被告仅于2010年通过年检,此后再无年检情况;2、被告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各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3.3%,并担任公司的监事;3、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系自工商部门调取)一份,证明被告注册的地址所租赁房屋已于2011年5月12日到期;4、律师函及对应挂号信查单,证明原告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该函因无法送达被退回。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股东为二人,即原告胡来娣(认缴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33.3%,任监事)、程辉(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66.7%,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于2010年通过年检,此后并无年检记录。2013年6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1013号301室邮寄律师函一份,言明原告要求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查阅被告会计账簿以知晓被告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但因上述地址无法送达被退信。故原告诉至法院,并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现原告要求查阅被告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会计账簿,并已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登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来娣提供被告上海登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胡来娣查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上海登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