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冯XX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原告:冯XX,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黄泥塘镇搭洲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6********。委托代理人:潘XX,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XX,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号金华大厦***层。负责人:李伟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X,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XX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之后,由代理审判员徐家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3年12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冯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7700元,该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汇款至原告冯XX中国银行花都银燕支行的帐户(户主:冯XX;帐号:621785700000XXXXXXX)。二、原告冯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终结,了结本案纠纷。三、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原告冯XX自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荣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