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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生。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香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