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生。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香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