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岳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岳某,男。被告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岳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岳某撤回对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岳某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李美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金艳 来源:百度“”